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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2010-04-16 15:28  

陕教师〔2010〕15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及时办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和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1、2)一式两份;(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因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规范操作,加强信息与证书管理。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因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的,各级教师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损耗统计,不计入补发、换发总数。

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联系人:韩润社 联系电话:029—87338623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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