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院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汉中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目的
全面了解全院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情况,正确评价全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晋升、聘任、奖惩、辞退及兑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提供依据,使我院教职工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考核原则和范围
1、考核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范围
按照汉市组干字 [2007]1号文件第5条 “原五校区副处级干部及学院新提任副处级干部和正处级参事的考核、奖惩、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均由学院管理”的规定,凡我院在编在岗的副处级干部、正、副处级参事及教职工均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
1、考核的内容: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包括: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严于律己,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表现。重点考核是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能够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声誉。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包括:业务技术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从事本岗工作能力、知识水平与更新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精神,遵纪情况和出勤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心、主动性,钻研精神、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日常考勤情况等。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效益情况。
廉:主要考核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2、考核等次一般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分别是: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2)管理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3)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
⑴年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
⑶教师不能百分之百完成全年的课时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终考核时为不合格:
⑴触犯刑律,受到公检法机关刑事处罚、受到党内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⑵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发生特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干扰学校或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
⑷连续旷工五天以上、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
⑸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⑹私自在校外兼职,影响本岗工作者。
4、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三。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学院统一平衡确定。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考核方法
①副处级以上干部、正副处级参事作为一个考核组考核;
②教职工参加所在部门、系(部)考核;
③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考核的程序
(1)个人总结:每位教职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工作和业绩,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表》要求用黑色笔书写或打印(页面格式A4,并存入个人档案)。
(2)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全院教职工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认真进行个人述职,正确总结评估自己。各考核小组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组织好民主评议。同时按考核人数的13%推举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3)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审核: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职工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各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4)校区公示:各考核组将考核结果交校区党政办,由校区党政办统一公示三天。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5)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各校区公示结束后,由校区党政办将考核结果报学院人事处。学院人事处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6)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考核结果由学院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聘任、奖惩、晋升、工资调整、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2、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国家有关正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两个优秀(最长以六年计),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5、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重新确定其考核等次。
六、年度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1、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正式聘用上岗的依据。
2、当年调入我院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3、安排到我院的军队复转人员,由学院考核并确定等次,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复转时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4、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本人原单位。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在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均由挂职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培训,学习期间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6、考核年度内因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7、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时,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等次。
8、考核年度内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出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9、对于应该参加年度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0、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七、考核的组织管理
1、年度考核工作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
2、学院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院级领导负责,各考核小组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完成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3、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依照程序、原则、办法,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4、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学院人事处承担。
5、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随意降低考核标准和违反考核纪律,造成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