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广大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建设一支适应高职教育需要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推进学院课程改革和专业建设,建立工学结合和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效能原则
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和提高教师实践能力进行,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第二条 对口原则
原则上鼓励教师就近到大中型企业和相应行业以及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等专业对口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第三条 计划原则
各系部应根据本系部专业建设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排课时提出下一学期教师参加行业企业锻炼的计划,并报人事处、教科处备查。
第二章 实践锻炼的对象
第四条 承担专业课、基础课的在岗专、兼课教师,必须有到相关行业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并以此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等的必要评价条件。男教师在55周岁以上、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上,鼓励其参加实践锻炼,但不作为硬性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实践锻炼的周期和时间
第五条 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周期原则上为五年。一个周期内,应有3至6个月的累计现场实践锻炼经历(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到学院实验实训室、附属医院、驾校、农场等部门顶岗工作,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实施办法的第一周期为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以此类推。
第四章 实践锻炼的形式及待遇
第六条 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
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是指教师脱产不少于1个月时间或利用节假日到行业、企业的某一岗位顶岗生产、服务的实践锻炼。
学期内脱产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学院报销到实践锻炼现场的往返交通费一次,往返途中按出差对待;锻炼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教师职称对应的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节假日期间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学院报销到实践锻炼现场的往返交通费一次,往返途中和实践锻炼期间按出差报销相关费用,并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补助30元。
第七条 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
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是指教师脱产不少于1个月时间或利用节假日到行业、企业担任一定职务的实践锻炼。
学期内脱产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学院报销到挂职锻炼现场的往返交通费一次,往返途中按出差对待;挂职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教师职称对应的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节假日期间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学院报销到挂职现场的往返交通费一次,往返途中和挂职期间按出差报销相关费用,并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补助30元。
第八条 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
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是指教师脱产、不脱产或利用节假日,与行业、企业等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优势资源互补为前提,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冠名共同完成技术创新(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人才、技术、成果等形式的合作或服务。
脱产时,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教师职称对应的津贴标准按月发放。合作方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费用者,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合同费用)的30%上缴学院,10%留作系部发展资金,60%用于支付教师和学生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贴及管理费等。不脱产时,合作方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费用者, 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合同费用)的20%上缴学院,20%留作系部发展资金,60%用于支付教师和学生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贴及管理费等。
利用节假日进行的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合作方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费用者,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合同费用)的20%留作系部发展资金,80%用于支付教师和学生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贴及管理费等。
合作方不提供合作研发或技术服务费用者,参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是指教师为了专业申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方面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到行业、企业进行的调查研究活动(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可参加相关专业的调研活动)。
实地调研按出差对待,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到学院实验实训室、驾校、农场等部门顶岗工作
到学院实验实训室、驾校、农场等部门顶岗工作是指教师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到学院实验实训室、驾校、农场等部门从事实验实训室建设、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课、进行实验实训准备等相关专业工作。
教师到学院实验实训室、驾校、农场工作,按奖励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发放坐班费用,同时可在相关专业系部兼课。
第十一条 到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实践锻炼
到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实践锻炼是指医学类相关专业教师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到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实践等相关专业工作。
教师到附属医院对口专业部门参加实践锻炼,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发放。
以上几种形式实践锻炼的待遇不重复计发。
第五章 实践锻炼的效果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评鉴意见需经教师所在教研室、系部认真考核,并报给教科处、人事处审核后,达到合格及以上,方可计算锻炼时间。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期间(一个周期)或锻炼结束后须完成下列项目之一,实践锻炼效果可以确定为合格及以上:
1、参加实践锻炼期间从所在实践锻炼单位请回1名相关行业的专家、企业的能工巧匠来学校授课不少于30学时或来学校进行专业方面的讲座不少于2次;
2、根据本系部实践教学的实际,组织学生到所在实践锻炼单位参加实践学习不少于2次;
3、与所在实践锻炼单位共同完成横向科研课题一项(横向课题是指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完整经费支持并与申报人所在单位合作立项,有一定研究价值,成果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教师需做好实践锻炼的记录,实践锻炼结束后,需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实践报告,并结合自身发展和专业发展提出专业建设等方面建议。
第十五条 教师要制作能反映其实践锻炼成果的PPT在系部范围内组织实践锻炼汇报会。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系部应建立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的专项档案并装入教师业务档案中,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备可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践锻炼审批表、实践锻炼工作计划、实践锻炼记录册、实践锻炼总结报告、合作开发或技术服务的邀请函(或证明)、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实践锻炼的成果和形式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七条 人事处应统计、公告每学期、每周期各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的相关情况(实践锻炼时间和考核鉴定等)。
第六章 实践锻炼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系部每学期末排课时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系部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际锻炼的计划,落实本系部教师实践锻炼单位、地点等相关事宜。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前应填写《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际锻炼审批表》,锻炼结束后15日内填写《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鉴定表》,所在教研室、系部每学期末统一进行考核,签署鉴定意见后报教科处、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教师需制订个人实践锻炼计划,明确实践锻炼的目的、方法、形式和预期效果,并报系部核准。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还需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证明)和研发计划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二十条 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前,均需与所在系部签订书面协议,由人事处起草统一制式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的安全、责任、岗位目标和考核标准。协议一式三份,本人、系部、人事处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锻炼所在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需提前征求系部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向所在实践锻炼单位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相关系部、部门应经常与接受实践单位沟通,不定期对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教师实践锻炼过程和效果的考核,保证实践锻炼的质量。教师每月应主动向所在系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实践锻炼单位、地点等,教师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后,符合双师素质条件的,按照双师素质管理办法,认定双师素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