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各部门、系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申诉的范围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院教职工可以提出申诉:
(1)教职工认为在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对学院有关部门、系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职工认为在产假、工伤假、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下列情况,教职工不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三章 申诉的方式、期限与途径
第四条 申诉的形式。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3)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就其陈述理由;(5)附件,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五条 申诉的期限。申诉人应自被申诉人作出具体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诉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规定的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第六条 申诉的途径。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作出的具体行为或处理决定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工会或教代会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人向学院工会提交申诉申请,工会应按规定程序审查,并积极协调解决。如果申诉人对工会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工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继续申诉。
申诉人向学院教代会提交申诉申请,教代会应按规定程序审查,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学院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申诉委员会处理。
人事处在收到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申请或教代会转交的申诉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范围的,自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范围的申诉,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同时告知申诉人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力。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机构。学院成立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主管人事工作的院级领导、监审处、院长办公室、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和教科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至少3名)组成,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级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涉及到申诉人所在部门、系部的,该部门、系部领导应当列席参加。
人事处受理申诉申请后,应召集申诉委员会成员审理申诉事项。待申诉事项处理完结后,人事处负责制作和下达处理决定。
第八条 人事处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学院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申诉事项的调查
第十条 调查取证。人事处接到教职工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属于学院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由学院申诉委员会成员以及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当事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六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被申诉人涉及违纪的,交由学院纪委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诉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院申诉委员会印章,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附则。
(1)学院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院申诉委员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院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