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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汉中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5-04-15 14:13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汉中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6     月3        

汉中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汉办发[2007] 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市、县人社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管理。各县区人社局负责本县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同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3.单位有相应岗位;  

4.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二)具体条件  

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拟定履行具体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聘任期限等内容。中级职称聘用由各单位自行拟定聘用条件并报同级人社(职改)部门备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岗位聘用条件可以参考附表(见附表1234)要求,但最低要求不能低于指导条件。其他专业的高级聘用条件参考附表要求。  

第八条  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要坚持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采取竞(选)聘的方式,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不得少于聘任领导小组总人数的60%)。  

2.事业单位向全体成员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事项;  

3.符合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应聘书面申请;  

4.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综合评议,聘任领导小组提出拟聘人员意见;  

6.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  

8.单位在决定聘任人员的当月内,要将聘任结果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l3年,聘期满单位应及时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对通过申报评审、认定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经过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其聘任时间从资格授予时间的次月起算。对因工作需要调整了单位的,根据新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岗位聘用条件,有空岗的条件下可以聘用到原级别岗位;如没有空岗,聘任时应从该职称资格级别的最低档次起聘。  

第十条  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目标考核管理。制定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依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低聘,对低聘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工资变动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该严格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聘用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可以对单位负责人降级聘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工程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2.《教育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3.《农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4.《卫生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63       

附表1  

工程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1.正高级三级聘用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个学时以上;具有高超的学术修养和技术水平,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任四级期间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6篇;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会推广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过正式的专著(10万字以上);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2.正高级四级聘用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四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3.副高级五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受聘于副高六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六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发表正式的论著或技术性使用指导专著(5万字以上);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4.副高级六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受聘于副高七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六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发表正式的论著或技术性使用指导专著(5万字以上);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5.副高级七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七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附表2  

教育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1.正高级三级聘用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个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教学水平,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任四级期间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学类荣誉称号;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6篇;发表过正式的教学专著(10万字以上)。  

2.正高级四级聘用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四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3.副高级五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受聘于副高六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六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学业绩突出,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学类荣誉称号;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完成一项本专业的县级以上教研课题(须有完整的立项、过程和结题报告);至少出版过教学专著一本(5万字以上);获得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4.副高级六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受聘于副高七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七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学业绩突出,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学类荣誉称号;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完成一项本专业的县级以上教研课题(须有完整的立项、过程和结题报告);至少出版过教学专著一本(5万字以上);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5.副高级七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七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附表3  

农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1.正高级三级聘用条件:受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个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任四级期间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组织专业师资培训不少于100课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含6篇,以下同);发表过正式的专著(10万字以上)。  

2.正高级四级聘用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四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3.副高级五级聘用条件:受聘于副高六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六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发表正式的论著或技术性使用指导专著(5万字以上),每年组织的技术培训课不少于100课时。  

4.副高级六级聘用条件:受聘于副高七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七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发表过正式的论著或技术性使用指导专著(5万字以上),每年组织的技术培训课不少于100课时。  

  5.副高级七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七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附表4  

卫生行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指导条件  

1.正高级三级聘用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个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时和技术水平,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任四级期间取得了显著的业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含6篇,以下同);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会推广成果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过正式的专著(10万字以上)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赔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2.正高级四级聘用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四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3.副高级五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受聘于副高六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六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获得市级“三一一人才”或“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表正式的论著或技术性使用指导专著(5万字以上);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  

4.副高级六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受聘于副高七级五年以上,每年接受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任七级期间工作业绩明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推广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市级刊物发表论文5篇;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人才、市级“三一一人才”、“市级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省“三五人才”等称号;主持的技术研究成果或推广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表正式的论著或技术性使用指导专著(5万字以上)。  

5.副高级七级聘用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够担负七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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