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建立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导向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定岗定员方案、年终考核结果、工作完成情况、职业道德操守、继续教育学习为基本依据聘任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没有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现象。
2.服从学院、系(部)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和管理任务;没有重大教学事故(一级)的现象。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在活动中,没有受到学院书面通报批评。
5.按要求完成了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达到合格。
三、工作程序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部门、系部提交续聘申请,填写《续聘申请表》。
2.各部门、系部严格按照续聘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审核后向人事处提交续聘人员名单。
3.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汇总,提交学院审定后并予以公示。
4.根据公示结果,办理续聘手续。
四、对不符合续聘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缓聘,待个人达到续聘基本条件后,再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人事处
2014
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