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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期限的说明
2016-06-17 11: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5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附: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2-05/07/content_6584.htm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sxwjw.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1056602&chid=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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