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各部门: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经学院2018年1月26日院长办公室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条件
(一)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正副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申请退休。[组通字(2015)14号]);
4.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勤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公(工)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医疗鉴定暂行标准》(陕人发[1999]99号)、《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医疗鉴定工作管理施行办法》(陕人发[1999]100号)规定程序申报。
二、退休费标准
(一)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正常退休的职工(即现行退休制度)。退休费为基本退休费和保留补贴两项之和。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退休费标准: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
(二)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1.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提高10%。
2.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1-4级)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10%。二等甲级残废(五级)人员,增加退休费比例5%。
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退休的教职工退休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陕人口发[2010]75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事业单位退休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工会办理手续,发放独生子女补助金;年满50周岁退休的工勤人员女职工达到55周岁时再来学院办理,发放补助的时间为达到发放年龄(55周岁)时的下一月执行。
三、退休手续办理
1.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无需本人提出申请,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人事处离退休人员管理科通知退休人员所在部门及本人,由本人填写《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登记表》和《离校手续清单》;同时,退休者还需提供个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办理退休证等。
2.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由人事处办理在职人员下编、核销岗位手续,同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享受独生子女荣誉津贴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由本人向院工会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并填写《汉中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交学院工会审核后报上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4.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一个季度,退休教职工持学院退休通知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复印件到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退休后管理及福利
1.学院为当年到龄退休人员举行欢送茶话会,赠送纪念品(标准不超过800元)。院级领导退休由院党政办公室组织,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组宣部、人事处负责人参加;各部门负责同志退休由所在部门组织,院级分管领导、组宣部、人事处、部门班子成员参加;一般人员退休由所在部门组织,部门班子成员、人事处、工会、部门教职工代表参加。
2.每年春节、教师节等重大节日学院人事处牵头、组织对离退休人员代表进行慰问。
3.根据国家政策,学院为年满75周岁的离退休教职工办理护理费(离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高龄补贴,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负责办理)。
五、附则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退休人员登记表
附件2: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离校手续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