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发〔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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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当前,民用燃料价格有一定程序的上涨,我省现行的取暖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冬季取暖的实际需求。为了推进全省供热体制改革,促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减轻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1 、取暖费发放范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 、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到取暖期每人每月补贴 150 元。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资金来源
1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2 、企业职工取暖费由其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考虑到煤炭价格上涨、取暖价格调整将会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省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 2008-2009 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费,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6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一次性增发取暖补贴,旨在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临时干预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不同地区、不同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其中,西安、延安、榆林、杨凌为一类地区,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70% ;宝鸡、咸阳、汉中为二类地区,省级补贴40%,市县补贴60%;渭南、铜川、安康、商洛为三类地区,省级补贴50%,市县补贴50% 。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